冠县法院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聊城市冠县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1年06月22日
施行日期: 2021年06月22日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案例一
被告人陈某某在QQ聊天工具与被害人杨某某取得联系,虚构帮助杨某某投资某虚拟货币获取收益的事实,并伪造收益图取得杨某某的信任,在两个月内分四次骗取杨某某共计人民币63万元,后将所骗财物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赌博等挥霍。
冠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614000元。
案例二
被告人杨某在福建通过微信分别与打工回家的郑某某、以及郑某某的同村好友张某某聊天,以偿还2016年郑某某和张某某为其刷单的欠款为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求郑某某、张某某把支付宝账号、密码、手机验证码发送到杨某微信上,从而骗取两人的支付宝账号、密码、手机验证码。而后被告人杨某利用受害人郑某某、张某某的支付宝账号从多个网上借贷平台借款,用于其购物和赌博挥霍。直至借贷平台催促郑某某、张某某还款时,二人发觉被骗。郑某某被其骗款38003.40元,张某某被其骗款46991.06元。
冠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三
2020年4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朱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自己直接和发展下线帮助他人将大量手机号码批量添加为微信好友,并将微信好友拉入指定的微信群内。每成功拉入微信群一人,被告人朱某某就获得相应的报酬,期间,朱某某共非法获利7万余元。
冠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违法所得57000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朱某某违法所得13000元。
案例四
被告人李某、高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接受蝙蝠APP好友“胖虎”、“阳光”等人的雇佣,在潍坊市寒亭区、东营市广饶区、冠县北环、临清市八岔路镇赵塔头村等偏僻地方,使用某技术设备,为境外诈骗犯罪分子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20630元,被告人高某某违法所得9224元。
冠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依法追缴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6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